EB是英文Employment Based兩個詞的首字母,意思是基于雇傭關系。顧名思義,這個大類別下的移民申請都是以雇傭關系為基礎的,所以我們把它叫做職業移民。
職業類移民按照優先程度,分為EB-1、EB-2、EB-3、EB-4、EB-5。EB-1屬于職業類移民第一優先類別,同時針對不同的人群又分為三個不同的類別,分別為:
EB-1A Extraordinary Ability 特殊人才移民;
EB-1B Outstanding professors and researchers 杰出教授或研究員;EB-1C Multinational manager or executive 跨國企業專業管理人員。
1)此人在科學、藝術、教育、商業或體育等領域有杰出才能,歷來就得到其所在國或國際或所在領域的一致認可,其成就可以通過大量書面材料證明;
2)此人希望進入美國繼續從事其所擅長之行業;
3)此人進入美國后將給美國帶來很大利益。
首先,申請人向美國移民局申請杰出人才移民簽證,更重要的是用材料證明申請人具備杰出才能。美國移民法規定,沒有得到過國際大獎的人須提供以下證明材料中的至少三種:
1)申請人在本專業領域內曾經獲得知名度稍低的國際或國內大獎的證明材料;
2)申請人是本專業領域知名組織或機構的一員的證明材料,該機構的會員均為取得杰出成就的專業人員,會員資格由該專業領域的國內外知名專家鑒定;
3)專業報刊、重要商業刊物或媒體對申請人在本專業領域所取得的成就的報道(報道須包括標題、日期和作者,必要時還應翻譯)
4)申請人在本專業領域或相關專業領域曾擔任裁判團成員或以個人名義擔任裁判的證明材料;
5)申請人在本專業領域之科研、學術或藝術上做出重大貢獻的證明材料;
6)申請人在專業報刊雜志或其它媒體上發表過專業學術論文的證明材料;
7)申請人曾在不止一個國家舉辦自己作品的藝術展覽的證明材料;
8)申請人在為某個知名組織或機構的表演活動中充當主角的證明材料;
9)申請人與其它人相比獲得高薪或比他人獲得更高酬勞的證明材料;
10)申請人在藝術表演中獲得商業成功的證明材料,如電影票房記錄,磁帶、磁盤、錄像帶或影碟的銷售記錄等。
雖然移民局只是要求申請人提供其所列十種證明材料中的任意三種,但是為了不給移民官拒絕批準落下口實,移民律師無疑要對客戶所提材料的質量進行評估。
在律師和移民官眼里沒有價值的材料包括:
* 申請人自費出版的書;
* 腳注提到申請人的作品卻未做任何評價;
* 一筆帶過的書名目錄;
* 中立的評論。
能作為有力的證據的材料包括:
* 同行們在專題討論會上對申請人作品的評論;
* 同行們在學術??蠈ι暾埲俗髌返脑u論;
* 學者們描述申請人在學術領域所作貢獻的推薦信;
* 申請人的作品被當作權威列入引用目錄;
* 在同行學術評論專著中充當評論家;
* 學術論文(尤其是博士論文)。
新的移民法明確指出:有杰出才能的外國人到美國后繼續從事其所擅長的行業。因此,雖然美國移民局不要求申請人提供雇傭證明,但是申請人須提交"明確證明"(clear evidence)自己抵美后不會改行的文件,這種證明可以是未來雇主的信,也可以是預先的承諾如合同等。申請人還可以草擬一份聲明,詳述自己在美國繼續工作的計劃。移民局認為,對杰出人才來說,離開了你所擅長的行業,也談不上杰出。